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2023-12-01 - 2023-12-08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经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核定为现代航运服务业行业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前两款的企业,可享受企业精英奖励。
(三)企业精英名单和排名由企业自主决定并统一申报,申请奖励的精英应当是本企业在职人员并在本区纳税。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2023-12-01 - 2023-12-08
(一)申请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经营贡献奖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经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核定为现代航运服务业行业资格的企业。
2.属于《办法》第三条前两款所指行业类别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属于《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所指行业类别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
(二)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细则扶持范畴。区内已有存量企业变更名称后不作为新设立企业申请奖励,但其延续存量企业申请奖励的资格不受影响。
(三)已登记在册的规模(限额)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申请入统当年不享受本奖励。
广东省,东莞市
2023-11-15 - 2023-12-25
(一)申报主体: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符合《东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暂行)》(东财规〔2023〕3号)标准,且其在东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东莞市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适用范围:该申报指南适用于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申报2021、2022纳税年度的个税补贴,以及2020纳税年度的个税补贴补办申请。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3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受到过刑事处罚;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个人受到过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的;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2.申请人所在单位近3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受到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的,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2.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东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东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东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东莞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
3.申请人在东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4.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在申请补贴的纳税年度内符合《东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暂行)》(东财规〔2023〕3号)规定的高端人才条件;
5.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资格条件
境外高端人才需属于外籍或港澳台人员。其中,外籍高端人才指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 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珠三角自主创新示范区9市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外籍高层次人才确认函》及其他经国家、广东省、东莞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港澳台高端人才指取得《珠三角自主创新示范区9市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及其他经国家、广东省、东莞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境外高端人才的工作单位需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名词释义详见附件1):
1.科技创新领域的单位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
2.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单位
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生产制造企业及科技型企业,符合《东莞市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20-2035年)》的生产制造企业、科技型企业及其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的企业。
3.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单位
高等院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部门所属研究机构。
广东省,佛山市
2023-11-15 - 2023-11-26
一、支持参加境外线下重点展会
支持对象:在佛山完成注册登记的企业。
支持标准:
对企业参加佛山市重点推荐展会的展位费(每次展会支持展位不超过4个)、展品运输费、特装布展费、人员费(每次展会支持人数不超过两人)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70%分别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次展会获支持金额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其中展位费及展品运输费合计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特装布展费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人员费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单一企业参加单一展会获支持金额低于500元人民币的不给予支持。佛山市重点推荐展会名单见附件。
支持业务年度:2023年1-6月
二、支持参加线上重点展会
支持对象:在佛山完成注册登记的企业。
支持标准:对参加佛山市重点推荐线上展会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出的50%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单一企业参加单一展会获支持金额低于1000元人民币的不给予支持。佛山市重点推荐展会名单见附件。
支持业务年度:2023年1-6月
三、支持参加境外重点经贸活动
支持对象:在佛山完成注册登记的企业、商(协)会。
支持标准:
支持企业参加市商务部门组织的的境外经贸活动,对参加企业的人员往返交通费及住宿费,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8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次活动每家企业最多支持两人在3个国家或地区的费用,每家企业每次活动获支持金额,根据活动举办所在地区及企业前往国家或地区数量而定。
其中,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最高0.6万元/每人;亚洲地区(不含西亚、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最高1万元/每人;欧洲、大洋洲、西亚地区最高1.6万元/每人;北美洲、中美洲、非洲地区最高2万元/每人;南美洲地区最高2.5万元/每人。活动涉及多个扶持标准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以距离最远的国家或地区计算。在此基础上,企业每前往多一个国家或地区参加活动,支持金额增加0.5万元/每人,地区不限。每次活动每人获支持金额不超过3.5万元人民币。重点经贸活动名单详见附件。
支持业务年度:2023年1-6月
广东省,深圳市
2023-11-13 - 2024-01-13
(一)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于申请单位(全职是指从申请单位支取薪酬的人士)。
(二)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
(三)香港合作单位应当是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或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即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资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四)申请单位已与香港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
(五)深方和港方单位分别向各自科技部门进行申请,单方申请无效。
(六)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验收不通过名单;项目申请单位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七)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年。
广东省,深圳市
2023-11-15 - 2024-01-18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能评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3.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4.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6.申报单位获得试点示范等荣誉的时间应在2022年6月1日之后,2023年10月30日之前获得,且该荣誉处于有效状态,未被暂停、撤销、中止或终止。
广东省,深圳市
2023-11-14 - 2023-11-18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为深圳市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申报单位管理规范,已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合法依规生产经营,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
3.申报单位无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或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的项目。
4.申报项目实施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内(含深汕合作区),符合本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完成项目需要用地、环评、消防、应急安全、规划等备案或核准的,应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5.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专项条件:
1.申请项目须为2023年1月1日后举办,并于申报之日之前举办完成。
2.申请项目在深圳市专业展馆举办(专业展馆指深圳会展中心、深圳国际会展中心和深圳坪山燕子湖国际会展中心等三个展馆)。
3.实际举办展会面积达3万平方米(含)以上;
4.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报。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2023-11-15 - 2023-11-20
(一)设施农业扶持的申请主体是指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的农业企业、农业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从事现代农业的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承包户等自然人。
(二)项目实施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购置、观光休闲农业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环保类设施建设等。
(三)项目实施地点在本区范围内,选址合理,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产业政策支持方向,有利于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
(四)项目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新建并竣工核查,项目总投资额不少于100 万元。
(五)申报项目竣工后应当能形成可评估的实物、工作量。
(六)近三年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七)申请主体在申报和审核期间,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或者申报前两年内受到各级相关刑事、行政处罚的,取消申报资格。
广东省
2023-11-13 - 2024-01-12
1.粤澳双方合作伙伴各自作为牵头申报单位分别向广东省科 技厅、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申报,单方申报或申报的类别不一致 的视为无效。广东牵头申报单位向广东省科技厅申报, 澳门牵头申 报单位按照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发布的指南同步申报, 具体信息 可 查 询 澳 门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基 金 官 方 网 站(http://www.fdct.gov.mo/zh_tw/union_funding_detail/article/jw63vcqr.html)。
2.粤澳双方申报书的项目名称、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周期等信息必须一致。
3.广东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
4.双方牵头申报单位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企业。若广东牵头申报单位为企业, 须投入相应的自筹经费, 自筹经费额度不能低于本专题项目的财政资助金额。自筹资金投入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5.广东牵头申报单位应与项目参与各方签订合作协议, 未签署 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 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 且必须符合双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6.项目负责人应全职受聘于广东牵头申报单位。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7.项目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样本与信息数据, 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
2023-11-13 - 2024-01-12
1.粤港双方合作伙伴各自作为牵头单位分别向广东省科学技 术厅和香港创新科技署申报, 单方申报无效。香港牵头申报单位按 照香港创新科技署发布的 2023 年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丙(一) 类项目(包括平台项目及合作项目) 同步申报, 具体信息可登录香港创新科技署官网(https://www.itc.gov.hk/gb/index.html )查询。
2.广东牵头申报单位应当为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香港牵头申报单 位应当为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或香港特区政府成立的 5 所研发中心(清单详见附件 3)。
3.粤港双方项目申报书中关于项目名称、双方牵头申报单位、双方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周期等关键信息必须一致。
4.双方牵头或参与申报的单位必须至少有 1 家为企业。牵头或 参与的广东企业须提供自筹经费, 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 项目财政资助金额。自筹经费投入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5.广东牵头申报单位应与项目参与各方签订合作协议, 未签署 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 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 且必须符合双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6.项目负责人应全职受聘于广东牵头申报单位。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7.项目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样本与信息数据, 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